2018下半年开始
企业税务接连推出一系列新政策
企业的多项涉税处理都相应产生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要求,税务总局决定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一)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二)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三)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二、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三、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四、各省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和办理流程,尽可能实现税控设备网上购买,并做好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及时、顺利地领用增值税发票。
除新疆、青海、西藏以外的地区,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新疆、青海、西藏地区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除此之外财政部在5月7号左右还发布过三个重大利好政策,一个是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二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下是政策全文,记得转告其他财务小伙伴哦!三是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这样对于那些新建公司及需要更新改造的公司来说意味着购进的新设备可以一次性的折旧,在所得税前可以抵扣,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目前可以少交所得税,从长远来说虽然一样的,但从资金的时间价值来说,所得税也就少交了,这样就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还有印花税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对于新办的小企业来说减税可能不是很明显,但对于投资上亿的公司印花税就要以减少几十上百万,所以减税幅度是非常大的。同时税务政策变化,对企业管理人员和财税人员的影响非常深远,那么对行政来说又会产生哪些影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