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处置服务的行政许可,仍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条件和程序相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所需资料:
1.申请原件;
2.企业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照片复印件;
6.机械设备配置说明原件;
7.固定办公和机械设备停车场证明复印件;
8.企业管理制度,如操作技术、质量和安全生产;
9.餐厨垃圾和餐厨垃圾的运输还需要提供申请企业与符合规定的处置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等证明合法处置目的的材料。
上述材料纸件和电子件各一份,纸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一、行政审批的依据是:
1.《国务院确认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查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查,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第17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3.《重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7号)第60条:经营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许可制度。经营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机构应当取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发行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
二、法定条件。
经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机械清洁能力达到总清洁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洁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漏、安全警告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和清扫过程记录仪。
(二)垃圾收集应采用全封闭运输工具,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控管理体系,有效实施。
(四)有固定的办公和机械、设备、车辆和船舶停放场所。
三、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已经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原件。
2.企业登记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车辆行驶证。
5.车辆照片。
6.机械设备配置说明。
7.固定办公室和机械设备停车场证明。
8.操作技术、质量和安全生产监控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