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解读:
1“第一章”至“第四章”必与《公司备案申请书》上的相关内容一致;
2 “第七条”可在基础上增加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3 “第九条”临时会议及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可由股东自行预定;
4 “第十三条”可由指定董事或股东会作出决定,此处还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
5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约定产生方式,如:股东会选举,股东任免等;
6 “第十六条”股东对于上述职权可另行约定;
7 “第十八条”股东对于上述八项职权可另行约定,并且经理非公司必备机构,不设经理的此条不需写入章程;
8 “第十九条”监事可设一到两人;
9 “第二十条”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10“第二十三条”选填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11“第三十条”选填执行董事或股东会担任;
12“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此条内容股东可另作约定;
13 以上所有股东自行约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4 文本应当使用电脑填写后打印,不得打印后手工填写;
15 文本落款处的“签字、盖章”部分应当由本人签署,签字请使用黑色水笔。